时至2003年6月16日,海安县华源贸易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以李堡新建路农贸市场内的房屋(含给供销社破产清算组抵算借款,已售给章亚平一上一下门面房)与排水设施作抵押,向海安县农行贷款400万元,4月2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到2004年5月10日,按月结息,否则农行提前收回贷款。由于华源公司未能按月付息,2003年9月25日,农行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未果。2004年3月,海安县农行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400万元和利息159005元,如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则确认农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南通市中院于2004年5月2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由华源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计4159005元,如华源公司逾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
可到期后,华源公司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南通市中院于2004年12月3日委托南通仁达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华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海安县李堡镇新建路农贸市场内的排水设与房屋海安房权证第2001—4014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8661)项下一号房、二号房、三号房共1291.34平方米的房产和东大棚西大棚、水泥地,苏海国用(2001)1041207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3796.08平方米土地进行公开拍卖,毛秀萍于2004年12月17日以311656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2005年4月4日中院作出裁定将上述财产归毛秀萍所有,由毛秀萍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海安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5年4月20日毛秀萍取得产权证书,5月25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因章亚萍从清算组购得的门面房与毛秀萍从拍卖行竞得的房产出现部分重合,毛秀萍在2006年4月11日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章亚萍停止侵害,将位于李堡农贸市场北大门西边由东向西第9间所有权属其所有的房屋交还给毛秀萍。
毛秀萍与章亚萍谁应取得李堡农贸市场北大门西边由东向西第9间这一上一下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