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小姐是河北籍人,于2000年转业后被分配回老家政府机关上班。根据当时政策,外地人在上海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申报蓝印户口。为了让儿媳尽早调回上海,公婆俩决定全额出资,以儿媳身份在上海买套房子。随后,两老拿出11万元,以儿媳之名,在本市泰和西路购买了一套86平米的二室一厅。
公婆俩很有法律意识,为明确该房产的来龙去脉,会集全家人签订了公证书一份,其上载明:为了让米小姐返沪申报上海蓝印户口,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新房。
米小姐虽然报上了上海的户口,工作仍在河北老家,难得回趟上海,所购新房一直由公婆居住。时至2002年,米小姐的丈夫在本市华灵路又看中了一套房子,其父母为他付了首付,余款由儿子用贷款支付,房屋产权人写了母子俩的名字。华灵路房屋装修后,罗某与米小姐补办了结婚仪式,将此作为他们婚后的住所。
由于米小姐舍不下河北的那份工作,罗某与她长期两地分居。今年以来,这对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眼看儿子和儿媳的感情难以弥合,为拿回登记在儿媳名下的泰和路房产,公婆俩于今年5月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房产的所有人,并将房屋权利人转移至原告名下。
案件审理中,被告儿媳认为,房子是公婆出资购买并送给她的,出于亲情考虑,该房一直给公婆居住至今。由于房屋所有权早在十多年前已依法登记在她的名下,要求法院驳回公婆的诉讼请求。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审案法官陶芳认为,公民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全家人当初签订的公证文书,其中已经明确为帮助儿媳申报上海蓝印户口,所以才由公婆夫妇出资购买系争房屋,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应为公婆。因此,关于房屋是“公婆赠与儿媳”一说不能成立。鉴于被告夫妇在华灵路有房屋居住,且被告已报进上海户口,应将房屋权利返还给公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