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比较复杂的继承公证,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本位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1.丈夫王某于2008年7月2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应为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由死者的父母(因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配偶、子女继承,即王某的妻子李某、三个子女共同继承;
2.长子王某于2010年1月20日在其母亲李某去世后与妻子赵某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未对王某继承其父亲王某的遗产份额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应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属于王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3.王某于2010年3月17日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应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王某和赵某的夫妻财产的一半是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的上述遗产由母亲李某、和儿子王某哲共同继承;
4.李某于2010年9月10日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李某的遗产包括:与丈夫王某夫妻财产的一半、李某应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以及李某应当继承长子王某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李某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因长子王某已先于其母李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王某应继承其母李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王某哲代位继承;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王某、王某慧均表示放弃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王某哲继承;
6.属于王某前妻赵某的财产份额,赵某与儿子王某哲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至此,一起复杂的遗产继承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