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开发商没有完全兑现其在售楼书中所做的承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法院认为,开发商改变了小区的平面布局,开发商将三期规划图纸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也在小区门口张贴告示,虽不违反行政法规的有关要求,但与双方合同关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告书面同意”之约定不符,故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