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 行政区域内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 1998 年 12 月 1 日前 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 、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 9 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3 、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4 、本《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为最高基准价标准,计价单位为:元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月。5 、 小区建筑面积小于 2 万平方米的,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过 20 % ;小区建筑面积在 2 万至 4 万平方米(包括 4 万平方米)之间的,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过 10% 。6 、 本《标准》中各分项 服务标准高一级(类)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7 、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所列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解释详见各部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