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居改非"问题,媒体认为这部法规禁止了"居改非"。其实细究下来可发现,居改非并未绝对禁止。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可见,《规定》禁止的是"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如果这种改变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许可的,就不在《规定》禁止范围。所以居改非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但并没有绝对禁止。
对野蛮装修的问题,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的效力值得探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部法规对罚款金额的规定不一样。"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擅自变动承重结构"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一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 下制订的,可见《规定》第四十一条对野蛮装修予以巨额罚款的规定有违反《立法法》之嫌。
此外,《规定》还赋予了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权(第三十七条),赋予区(县)政府对违章搭建的强制拆除权(第四十二条)等等。《规定》是在物业纠纷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出台的,在制订过程中引起了每个市民的强烈关注,它必将对本市的物业管理活动产生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