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第三、四条已经被《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物[2009]398号)废止:http://www.wyfwgw.com/laws/7900.html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不得承接本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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