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区各类、各等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上浮幅度由原按基准价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0%,下浮幅度不限。
二、已售车位的管理费按基准价加浮动幅度计收。具体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准价为1元。
1、首层架空的由原按基准价下浮20%调整为按基准价;
2、二楼及以上封闭的由原按基准价调整为按基准价上浮20%;
3、半沉、地下式的由原按基准价上浮20%调整为上浮40%;
4、上盖为非永久性棚架和露天停放的车位,维持只能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不变。
物业服务收费上浮幅度调整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根据各自物业服务小区的经营状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进行调整,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已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标准和期限执行。无约定期限或协议期满,因物价指数上升经营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告调价理由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确定收费标准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新的收费标准报我局备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如在调价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双方(业主方应有1/2以上业主同意)可共同委托有价格成本审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我局进行成本监审,并由我局组织论证后核定临时收费标准,具体执行期限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另外,其他规定仍按佛价〔2007〕24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