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未能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行为。如何确定开发商履行了交付义务的时间,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只要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向买受人“交钥匙”的行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就视为开发商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反之,就是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导致买受人拒绝收房的,逾期交房期限应该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首先排除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方能追究其违约责任。所以在合同约定中,对于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除了地震、战争等这些不可抗力的原因之外,不要和开发商轻易另行约定其他的免责理由。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等。通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这时则应按合同约定。即有约定的按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违约金以“每日为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标准计算,则已付房价款在按揭付款的情况下,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款,而非仅仅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