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些是否能成为延期交房的理由呢?购房人遭遇延时交房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权,怎么维权?请郑律师来给我们进行分析:
问题一:在房屋买卖的过程当中,类似这样的延时交房的情况多吗?
郑律师:这个问题是比较常见的,期房买卖往往存在开发商的计划与实际操作存在偏差的情况。
问题二:遇到延时交房,开发商总是会给出各种各样拖延的理由。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该什么时候交房是依据什么来确定?
郑律师:根据目前的状况,交房时间往往是根据实际完工及开发商相关手续的办理进度确定的。
问题三:开发商王经理给出了很多的理由,大概是三个。我们知道,如果是不可抗力引起的延时交房是合理的。那么,在这三个原因当中是否有合理原因?按照规定,如果属于合理的延时理由,延长多长时间是不是也应该有所规定,总不能无限制的延长下去吧?
郑律师:合理与否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每个人依据个人经验和视角不同,的出的结论也不同。至少我个人认为以上几个理由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