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市民张先生在市区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2007年8月。此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进行产权资料 备案登记。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房款,并于2007年10月25日向开发商交纳房屋有关费用后入住。但入住后,开发商却未能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向产权部门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资料进行备案,导致张先生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为此,张先生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内容支付逾期办证违约 金。
然而,在交涉中,张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交付时间认定上发生分歧。开发商认为,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应以购房人张先生实际收房时间为准。而张先生却认为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那么,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究竟该如何确定呢?
律师分析:对于本案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从开发商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在2007年10月25日,张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房屋的有关费用,该时间与 交接书上的时间一致,根据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张先生实际接收并使用房屋的时间应当是在2007年10月25日,而并非合同约定的2007年8月30 日。因此,从2007年10月25日起到2009年12月16日为开发商进行产权登记资料备案的期间。逾期办证起始计算日期应从2009年12月17日起 开始计算。
案例:市民徐先生于2009年7月30日接到 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但当时由于开发商未能提供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故徐先生拒绝收房。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徐先生认 为,商品房验收合格不仅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而开发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经验收合格”是指工程质量验收。而且 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即可交付使用。而消防验收已属综合验收范围,故楼盘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通知徐先生收房是符合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就此问题,徐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发生了严重分歧。
律师分析:合同虽约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房条件,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内将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为此,楼盘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作为交房条件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 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说明法律对工程建筑 的交付使用做了强制性规定。为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合格,应成为交房的另一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