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小区业委会还说,上海展览中心和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擅自将大楼的共有部位,包括屋顶层、地下室、门厅占为已有,开设招待所牟取经济利益。但是,共有部位的维修养护费、电梯运行费、照明用电费却全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1995年起,两被告又擅自将侵占的共有部位出租给5家公司和个人,要求判令退出共有部位收益342.4万元,支付电梯运行费、照明用电费、保安费及保洁费8.8万余元。在法院审理中,该小区业委会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返还收益290.3万元(包括移动通信租金276万元、静安有线电视租金13万元、理发室租金1.3万元),而上海展览中心承担连带责任。还向法院提供了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的《关于南阳小区2幢房屋公用面积的情况说明》和相关租金发票等证据。
上海展览中心在辩称中诉说,虽然自己单位是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的上级主管单位,但两被告均为独立法人。自己单位既未出租大楼的共有部位,也未收取任何租金,不应对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辩称,历年来通过自己的出租行为,共得收益共计为人民币290.3万元。但是,从法律上的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看仅为2年,该小区业委会在起诉前从未向自己招待所主张过权利,现起诉中所主张的返还大部分租金,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还表示愿意自业委会主张权利之日起倒推2年,即2003年、2004年移动通讯的租金收益尚在时效之内,愿意返还给南阳小区业主委员会。
经过审理,法院查得在2004年6月,该小区业委会曾以上海展览中心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小区1、2号楼的公用部位。因上海展览中心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请予以确认,后小区业委会向法院作了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经小区全体业主推选成立,对小区管辖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作为南阳小区内的1、2号楼全幢扶梯走道、电梯、水箱间、门房及屋顶层,属于是该小区的共有部位,从业主公共利益出发,业主委员会代表着全体业主出租共有部位,并享受承担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擅自将1、2号楼屋顶层及1号楼的南门厅出租给他人,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将侵权所得租金收益返还给南阳小区业主委员会。
从法律角度说,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小区业主委员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侵害时起计算。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自1995年、1999年起先后出租1、2号楼屋顶层及1号楼南门厅,1998年之前南阳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设立,不享有权利。但自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就应当知道该项权利遭受侵害,但却从未向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主张过任何权利。至于业委会提供的写给上海展览中心的信函,也仅是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则没有要求返还租金收益。那么,南阳小区业委会在2004年6月提起的确认之诉,与本案属于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的关系,不能引起案件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案中,南阳小区业委会所主张的收益290.3万元中,只有移动通信2003年、2004年的租金63万元尚在诉讼时效之内,其余部分均系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属非公司的集体企业法人,上海展览中心作为其开办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仅在其被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撤消、被核准歇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的清算责任人,鉴于上海展览中心招待的企业状态仍属依法确立,上海展览中心可以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律义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为小区共有收益,业委会“告倒”开发商
本案的判决是一篇经典之作,毕竟在目前社会上开发商侵占业主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特别是如在小区划定的车位归属等问题上,开发商认为是他们投资建造的,便以为所有权和收益部分应该归于自己,若粗看看好像是蛮有道理的,但从实质上看一些停车车位却恰恰是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面积上,而这种处在公共面积上的收益能说就该归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所有吗?
一些小区共有面积上的搭建物,从投资搭建角度上说,可能是开发商投资建造的,由开发商无偿交给自己下属成立的物业公司(子公司),但从物业公司的性质上讲,它对小区众多业主是提供物业服务上的保证,岂能依靠职权把本应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面积上的附属物收益,归属于自己的名下呢?更何况有些附属物完全属于不动产性质,无法随着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离去而带走。
从本起案件的审判来看,小区业主委员会代全体业主行使权利,为小区全体业主讨回了本应该属于业主们的收益部分。这起案件,开了一个小区业主维权的“先河”,它至少给人有这样的一种启迪,那就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既要能够出于公心,为全体业主服务的态度,也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要懂得如何来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因为从打官司的角度讲,有一个怎样诉讼和何时的问题,切不可在维权方面因时间上的耽搁,而丧失了诉讼时效。如本案中的侵权之诉,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仅为两年,而要追讨两年之前的收益部分,往往在诉讼中难已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