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消息不实导致买房人受损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法院从居间人的义务出发,认定中介公司具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在居间过程中应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因中介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提供的消息虚假致使买受方受到经济损失的,中介公司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501弄“弘辉名苑”商铺由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造,案外人洪喆以上海嘉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持伪造的商铺承包销售合同委托上海某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居间销售该商铺。2005年9月15日,黄某经某某公司的居间与洪喆签订了上述1-2号商铺买卖定金协议,黄某支付洪喆商铺定金及首付款1,200,000元。嗣后,黄某发觉被骗即向洪喆催讨钱款。洪喆仅于2006年1月归还黄某50,000元。2006年8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洪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判决其违法所得1,150,000元,责令退赔后发还黄某。洪喆以判决量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同年10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与某某公司曾书面约定,某某公司居间商铺的佣金为19,750元,某某公司实际未收取。洪喆现在服刑,因未发现其有可执行财产,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发还黄某1,150,000元,己作(中止)结案处理。现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某公司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150,000元。
二审判决:
二、某某公司以345,000元为限对黄某未获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