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小姐因结婚急需买房,便委托中介为她介绍房子。去年下半年,中介向她介绍位于广州天河北路某小区的一套房改房。万小姐看房后对房屋的地理位置、格局、价格都很满意。中介对万小姐说,市场上这样的房子不多见,很多买家都有兴趣,想买就要尽快决定。
第二天,万小姐就与卖 方、中介方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业主支付1万元定金。合同还说明,万小姐须向中介支付咨询和服务费17500元。后来,万小姐通过向朋友了解和上网查询,发现其购买房屋靠近广州地铁三号线五山站的变电站,房屋的楼下还是大楼的变电房。而据报道,变电站、变电房均有不同程度的电磁辐射,可能对附近居民的身体产生不良影响。
万小姐得知这一情况后,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经与业主协商,业主同意在扣除部分定金后解除合同。但中介方坚持要求万小姐支付中介费,被拒绝后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万小姐答辩称,中介没有向她告知房屋周边存在辐射这一重大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国房地产经纪置业规则》,不应收取佣金。
法庭审理后认为,房产中介提供服务时应如实客观地向客户介绍房屋及足以影响客户购买意欲的房屋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包括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都应如实告知,否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这既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恪守的商业道德,也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中介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