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太平街道的陈某经营着一家名叫“八八中介”的房屋交易介绍所。2006年12月初,经陈某介绍,林某等四人决定将他们共有的一间营业用房出售给人陈某某。
在陈某的主持下,林某等四人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载明,房屋售价26.15万元,由陈某某先付给四人定金共3.15万元,协议在2006年12月9日前生效。如陈某某违约,定金归四人所有,如四人违约,定金加倍偿还给陈某某。无论如何,其中违约金的20%将支付给陈某,作为中介费之一。另外,大家还将转户日定于当年12月15日。之后,四人与陈某以及陈某某三方同时到该市办证中心办理验证、公证、转户手续。买卖双方约定,完成转户手续的同时,陈某某付给四人购房余款23万元,买卖双方各付购房款总额的1%,作为另一份中介费给陈某。协议签订后,四人收取了陈某某的定金3.15万元。
不料中途,卖方四人与买方因协议发生了纠纷,导致三方不能到办证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5月间,陈某口头通知四人,说陈某某已违约,他们已经收取的3.15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同时陈某向四人按20%收取了现金6000元(其实少了300元)。
今年1月24日,卖方四人以中介方陈某撰写的房屋买卖协议存在瑕疵,导致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为由,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称陈某收取的中介费6000元系不当得利,要求其退还,并赔偿各项损失4000元,合计1万元。
法院认为,四原告与陈某及陈某某三方之间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居间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本案中是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陈某作为中介人,其主要义务是促成合同成立,至于合同约定的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在中介的掌控之中。现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因故发生纠纷,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法院查明其原因与中介陈某无涉,故四原告起诉称陈某不当得利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为此,温岭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原告没有上诉,判决已于6月1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