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起着居间作用,中介服务合同事实上是法律上所说的居间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即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于居间的收费问题,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买卖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买卖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居间合同当事人对收费的约定不得与该规定冲突。因此,中介服务合同中诸如“买卖不成中介费不退”的约定是无效的,中介公司只有在买卖成交后方可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中介费。
法院的判决中有“居间必要费用”一词,对此,如何理解呢?《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考虑到在未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之前,房地产经纪人有可能是做了大量工作的,比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多个客户到物业察看并进行介绍、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等,有些甚至已经到了下了定金、签了合同的那一刻,最终却因买方的一句“不考虑”、“不买了”,因而否定或不认同经纪人所做的工作及应当收取的适当费用,这是很不公平的。上述法律规定正是对经纪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
本案二手房屋买卖纠纷中还有一个词,即“意向金”。“意向金”不同于定金。“意向金”只是一种表示达成交易的希望,还不是对具体合同签订的保证,所以,“意向金”在最后交易不成功时候是可以拿回来的。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中介会在“意向金”的有关约定文字中加入“自动转成定金”的字眼,由此,购房者再想拿回这笔钱就很困难了。所以,购房者一定要留意这一点,不要因疏忽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