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立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已经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当中。我们都对其寄予深厚的期盼,其中一份期盼就是以民法典抵御公权力对私域的肆意入侵,从而培育中国市民社会的生长。“属于21世纪的市民法典,必将成为中国正在建立的市民社会的宪章,明确地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范围,贯彻自由主义精神,充分地确认和保护市民的权利,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53“民法典还具有市民社会监督者的作用,它用铁一般的法律防御着政府对私生活的不适当干预。因而,人们追求私权是相对安全的。”54
据此,我们的学者设计了自信为稳定的物权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禁止通过公权力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因为“过去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酬承包地,带来不少问题”。55但殊不知,这样的条文在社会现实面前可能成为具文,“市民”们并不会为之欢呼,他们生活于现实之中,而不是法律的一厢情愿里!这样的教训已经发生在了《土地承包法》身上。《土地承包法》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为己任,原则上规定了在承包期限内土地不得调整。2003年的2月12日至3月4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域经济与社会调查分析系统”组织了对湖南的醴陵、耒阳和浙江的建德、永康四个县(市)的抽样调查,以了解《土地承包法》的执行情况。在总共703个有效回答中,有440个农户(占受访农户总数的63%)回答根本不知道国家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有39.8%的农民不赞成承包期内土地不得调整!56
赋予人们以私权,但是却不给予人们对抗公权力的力量,那么私权的实现可能只是一个梦幻而已!罗马私法衰败的教训就是:不受约束的皇权对私法秩序的侵害57.建国后的土改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但农民还是一步步丧失了所有权58,“这才刚刚分了土地啊!权力被约束住了吗?面对这不远的、同在一个江山下的历史铁证!汪先生(作者论敌-笔者加)还想借土地私有化对权力进行约束吗?”59号称绝对的所有权尚是如此,况由其分离的用益物权乎!
私权稳定的实现需要对公权力进行约束,但是对公权力的约束是需要立足现实的。我们当然不希望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被“小调整”掉,但要取消调整却不是私法就能说了算的,我们需要立足现实,理性地看问题。目前取消调整制度的条件并不成熟,相反,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小调整,需要这公权力的干预,以维持部分农民的生存。如果忽视这些实际情况,真的以为制定了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就可以稳定权利,保护了农民权益可能就只是一个一厢情愿的想象。最终的结局可能如那俗语所说:大家迎着法律走去,绕着法律走过,背着法律做事。
所幸的是,我们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显然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认知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要通过广泛的、深入细致的、系统科学的调查研究,在各阶层认真对话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立法的根据…… 现在民法典的起草论证工作,应当说还处在前期阶段,主要限于一部分民法学者范围进行讨论。随着立法进程的步步深入,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与深入的社会调查相结合。就更大的范围来说,我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如果没有人民的广泛参与,这样的民法典很难称为民法。我们一定要把学理知识、司法经验和广大人民的认知在更高的水平上结合起来。”60土地承包期间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调整的问题已经进入了民法学者的视野61.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物权法或许是值得期待的,但愿我们的物权法不会重蹈罗马人的覆辙-虽极严肃,却失之天真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