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解决。调查表明,大部分农民不知道发生土地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以及向谁仲裁,就连村干部对什么是仲裁以及如何申请仲裁也说不清楚。显而易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为法院减轻诉讼案件增加的压力,并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解决争议方式的目的没有很好地得到实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农民就认为既然最终还是要上法院才能了结纠纷,不如一开始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省时省力。这就不利于发挥仲裁解决纠纷的作用。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有所规定,但实际上其操作性仍然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仲裁法》在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该条规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不能适用《仲裁法》,而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的“另行规定”又始终没有出现,在现有的仲裁结构中,哪个是专门的“土地仲裁机构”,该机构的运作规则、成员组成、管理范围等还没有相应的规范予以明确,以至仲裁工作难以开展?2所以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做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宗旨和规则的宣传教育,让农民懂得利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实现多元化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