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象的形成,主要是长期以来对经适房的购买资格控制不严,加上2007年以前有关方面并未明文规定禁止经适房出租,因此大量购买了经适房、自己又并不缺房的住户,将房屋出租牟利,真正缺房的低收入者却又买不到或者买不起;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虽明文禁止经适房出租,却又长期没有被落实,造成今天“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
应该承认,自1998年推出首批经适房,直到2007年《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明文规定禁止出租,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相关规定付诸阙如,造成许多经适房被出租的“既成事实”。此刻,倘以2007年的法规追溯执法,确有“不教而诛”之嫌。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家庭收入是不断变动的,也许一些家庭在购买经适房之初符合条件,但随着家庭收入的变化,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如收入提高,从而出租房屋另购新房移居。这就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但无论如何,经适房推出之始便明确了用途,而出租牟利的行为与此有悖,采用适当方式予以纠正,还经适房以本来面目,也是完全正当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虽然禁止了经适房出租,并明确了处罚办法,却并未明确执行处罚的主体单位,至于日常监管、检查、纠正由什么部门执行,则更语焉不详。如此,则有关方面应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建立起日常监管、查处经适房违规出租行为的体系,做到责任分明,疏而不漏。
应该指出的是,不论是上世纪末经适房推出之始,还是商品房价格已被炒得火爆异常的今天,经适房的价格对其针对的服务主体———城市低收入缺房户而言仍然过高,通过经适房解决这部分人住房问题的初衷并未达到。调查经适房出租问题并加以整顿,有助于规范经适房产业的秩序,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低收入家庭无房可住的面貌。
在欧美许多国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系由政府主导的“低租金住房计划”解决的。政府控制相当数量的低租金住房房源,由专门机构严格审核,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入住,只需缴纳低廉租金。一旦该家庭年收入超过标准,便需搬出,将房源提供给新的需要家庭。在经适房的主要针对受众———低收入家庭买不起、买得起者又并不急需,以致要将摇号得来的经适房出租牟利情况下,有关方面应重新推敲、慎重修改经适房分配和管理体系,增加政策性租赁房的建设速度和规模,使之回归“让低收入者有房可住”的初衷。
无房可供,或明明有房但需要者住不进、能住进者却用来出租,则虽有广厦千万,也不能真正满足“居者有其屋”的需要。强化经适房管理,建立对出租等违规行为有效、有序、常态化、制度化监管的体系,采纳以租代售等合理化建议,尽快修正和调整经适房分配、管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与经适房有关的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