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是重庆城乡统筹改革试验中的一个创新性的举措,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制度以及配套措施的支撑,导致此类公司深陷法律的泥潭。不解决这些法律困惑,直接影响到此类公司的长久发展。
如何解决现存的法律困惑,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可见,我国实行国家集体二元土地所有制,并在这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农民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
这种农村土地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集体作为大部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实际上的虚化、泛化、模糊。“地方基层组织作为代理人,它所扮演的角色因此而变得非常重要。我国的产权界定虽然把所有权赋予了当地农民,但往往这部分权利被基层代理人所把持。”⑤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化,进一步导致其主体的泛化。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泛化,对农民的土地获益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蚕食,作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农民,本应是农村土地的利益直接获得者,却在二元化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中获益受阻。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根本选择,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可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提供最根本的制度性支撑。
针对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实行土地所有权的一元化,坚持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取消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在此基础之上,创新性地对我国历史上的永佃权制度进行再利用,赋予农民以土地上的永佃权。这一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地避免现阶段农民的短视效应,有利于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同时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公司的稳定性与长期性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