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解决以上存在问题,切实实施《新条例》,笔者提出如下措施对策。
(一)、首先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公用市政事业单位可以先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代收费协议。协议中明确各自责、权、利,物业管理公司切实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代收的费用实收实交委托单位,公用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商品提供者负责。公用事业单位可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比例返回劳务费给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补偿由于代收代缴所支付的费用和酬金。从而完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法律依据,理顺了目前公用市政提供商品服务收费的管理体制。
(二)、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尽快制定出台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市政项目收费与管理规定,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市政项目移交的技术标准、移交程序、移交期限、遗留问题处理和移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用户权利义务等方面事宜。
(三)、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公用市政单位测算因抄表到户所增加的费用经论证后,召开听证会,明确规定公摊项目、分摊方法和收费标准,以通过适当的收费向用户分摊。从而解决物业管理公司代收费带来的风险和避免不透明、乱加价强烈投诉等弊端,真正按照国家《公司法》、《合同法》要求,体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市政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
(四)、科学制定城市公用市政发展规则,由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公用市政管理单位调研论证后,报政府批准实施。以便物业管理区域规范管理。
(五)、在区域建设方面,新建物业管理区域不设公用市政设施总表。各项公用市政设施必须与区域物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完工,同时验收。政府的规划建设和公用市政管理单位,落实相应的监督工作,竣工后必须严格验收,达到杜绝不合格的设施设备投入使用,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少由于施工质量和设备原因造成的损耗和影响用户使用的相关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
总之,物业管理区域的公用市政事业单位当务之急要做的抄表到户和设施接受是城市管理中一项基础性工作,牵涉面广,影响重大,只有通过政府、公用市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的各方共同努力,并在广大用户的配合支持下,才能逐步理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管、用关系,全面实现抄表到户,公用市政事业单位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市政设施进行专业规范管理,达到各尽其责,共同发展,各方满意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