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期限:北京市规定,当事人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前;天津、浙江等省市规定,当事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期限: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
3.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自行政裁决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自行政裁决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
5.行政强拆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6.不服拆迁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复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7.达成拆迁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拆迁人行使诉权和仲裁权的期限:拆迁双方当事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8.拆迁仲裁作出期限:北京、苏州两地仲裁规则规定,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北京规定一般在75日内作出裁决,苏州在60日内作出。不难看出这八类期限是我们确定拆迁期限的重要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