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出现偏差,服务缩水造成质价不符,成为投诉焦点。一类情况是物业服务公司完全不履约,另外一类情况是降级服务。
(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缺失或标准不明确,导致双方理解歧义引发投诉。集中反映在水、电费以及停车费上,如“12358价格举报中心”受理的一起电费投诉,国家规定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度为0.477元,但实际以每度0.5元价格收取。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公司随意加价,经调查核实,该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的电费摊销在物业管理费测算中漏列,在没有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在电费中附加收费造成纠纷。
(3)物业服务合同的过度承诺导致后期管理中物业服务无法兑现,成为物业服务企业被投诉原因。一些资质较低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约时为吸引业主、争取项目,不考虑自身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切实际的内容,造成合同履行时的失信行为。如普通住宅小区的车辆管理服务,在缺乏配套智能监控设备的条件下,停车场只能为车主提供车辆临时停放场地,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一般仅收取场地使用费且费用较低,往往一个月几十元不等,无法实现对车辆盗损的看管。而在低收费的情况下某些合同约定的保管义务范围过于宽泛,将车辆盗损纳入看管义务范围,且没有采取规避风险的保险措施,导致事发后扯皮现象严重。另外,地产商为促销楼盘,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提出零物业费、低物业费等显失公平、欺诈性的合同条款同样成为业主投诉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