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庆期间网络超女,章女士通过市区一家中介,看中城南朝阳新村一套二手房。由于房东白天没空,中介带着章女士晚上去看房。章女士觉得房子户型和装修还不错,更重要的是价格比较合理,于是决定买下。当天晚上,章女士付给中介机构2万元意向金,并与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东也在协议上签字。次日,章女士又去看了房子,发现这套一楼的房子前面就是一座小学的食堂,两者相距不出3米,这严重影响了房子的采光。事后,章女士找到中介,希望退还2万元意向金,但被中介拒绝。
律师点评: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中介机构即为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焦点装修家居网,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案中,尽管章女士与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最终没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故居间人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也就无法获得收取报酬(佣金)的权利。当然,中介机构可以就自己在该活动中的一些必要支出主张权利。
前不久校友录,胡先生通过中介机构,出售了一套二手房,总价100多万元,且与买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买方支付了2万元定金。按照协议规定,买方在半个月内支付50%的房款,再去办理过户手续,其他房款等银行贷款下来支付。然而,随着国庆前夕“新政”的出台,买方银行贷款卡壳,他便提出终止买卖,且表示放弃2万元定金。然而17173,让胡先生诧异的是,中介公司却找上门,向他要5000元中介费。原来,签订合同时,买方支付了2000元中介费,其他中介费等办理过户后再支付,然后买卖终止,那也意味着其他中介费无着落。
律师点评:本案中,胡先生和买方之间已签订了买卖协议,也意味着中介公司的任务基本完成鹿鼎记,因此其应该向买卖双方要求支付报酬;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对中介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则应该按约定来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买卖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