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的案例中,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已约定了居间费用具体的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标准,但居间人向委托人口头承诺中介费可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或合同履行的某一阶段交付,以及解决第三点建议中所述问题时支付,其后,居间人却起诉要求委托人承担逾期支付中介费的责任。法院在委托人无证据证明居间人口头承诺过变更具体条款时,只能支持居间人的诉求。
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几乎会相当于双倍支付中介服务。理由是中介公司所出具的格式条款均约定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买卖双方同意在签约日或某一时间内支付该中介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应按一定的违约计算标准(该标准往往是每日应付款的1%或5‰)计付违约金。
按该标准计算,违约方逾期付款的,在100天或200天后中介公司除取得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还可获取相当于中介服务费一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此,无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均会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进一步增加。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委托人应要求中介公司作书面承诺,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另外,在实践中,最好把支付中介费和中介的工作进度结合起来,约定根据工作进度按步骤支付费用,这样比较合理,也不容易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