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梁先生通过某知名中介公司售出了自己的一套房产。由于交易过户手续比较繁琐,等待的时间比较漫长,梁先生与买主以及中介公司签署了一份三方协议,决定由买主将一部分房款8万元交给中介公司暂为托管,等该房产过完户后再由中介付给梁先生。10月,该笔房产交易手续终于完毕,房产证成功过户给了买主,中介也如约将代为保管的8万元房款付给了梁先生。按照通行的市场做法,该交易到此就可以基本结案了,但此时梁先生忽然觉得这8万元被中介白白占用了2个多月的时间,这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在签协议后过户前买主已经行使了房产的使用权,开始入住了,按理说这8万元就应该归他支配了。于是梁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要求中介支付这笔款项的利息,但是中介以没有过户梁先生就没有这笔款项的支配权为由拒付利息。梁先生为此找到本报记者,要求就此问题讨一个说法。
本报记者联系上该中介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梁先生向他们索要利息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房产还没过户,房款是不应该支付给卖方的,通常的交易方式是在过户后才能有钱款的支付。即使中介应该支付利息,利息的获益者也应该是买方而不是卖方。至于还没有过户买方就行使了使用权,那是在三方协议里协商确定的,并且卖方也已经提前获得了大部分房款,因此梁先生没有理由再向中介索要这8万元房款的利息。梁先生表示,当时签署协议时自己确实忽略了这一点,但是从事实来看,买方提前获得了房产的使用权,该笔款项的支配权就应该属于自己了。虽然要回利息的可能不大,但梁先生希望将来在这个问题上市场有一个规范的操作模式。
记者点评:像梁先生这样意识到房款被押应该索要利息的业主还不多见,他应该在签署协议时就要求中介支付利息。实际上房款托管给中介是很具风险的,保险的做法是将房款委托给银行保管,最后通过银行转帐进行过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