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我国《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的通知。根据公司法原理,召开董事会要提前10日通知董事,以便董事对议题有所准备,以达到开会目的,有效、正确、及时解决公司面临的种种问题。公司法将有关会议通知事项留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提醒:由于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能否在董事会上就会议通知的议题外增加新的议题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公司章程也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往往对要求撤销董事会上新增议题的决议是不予支持的。
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我国《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行一人一票。
4.会议记录。按公司法原理,会议记录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也是考核其业绩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9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会议表决。会议表决的内容不得超出我国《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即董事会决议不得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同时,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决议无效。如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将被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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