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理权范围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和折衷方式。
所谓法定方式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经理权的范围。此为德国、日本等采用。
所谓意定方式是指由公司章程对经理权的范围作出规定,例如台湾地区公司法。其公司法第31条规定:“经理人之职权,除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
所谓折衷方式,是指经理权的范围通过法定和一定两种方式共同确定,既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又有协商确定的内容,例如法国,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7条又规定,公司总经理的权力范围和期限由董事会和董事长协商确定授予。
据此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对于经理权的范围采取的是一定方式,虽然法律列举了一系列的经理职权,但是在最后一款也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由不受上款约束,另授经理权的权利。上述列举仅起到参考的作用,或者说在公司章程不另规定经理权范围的时候,才适用上述列举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