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工资分配的形式也多样化,有“月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周、日、小时工资”等分配形式。用人单位不论执行何种工资分配形式,都要符合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最低工资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换算。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服装加工类的企业,基本上都是执行计件工资的分配形式,其工资折算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8小时以内职工平均生产服装的件数进行折算(即为基本定额的单价工资),在完成计件基本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根据《工资支付暂时规定》,即: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的而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150%、200%的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休假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工资支付还是按法定工作日8小时计件的基本定额单价支付职工的工资是错误的,应按其上述规定折算支付职工的工资。再例如:执行提成工资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工资分配应先为职工确定基础工资,其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超额完成的比例再实行提成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