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的完善及如何灵活掌握问题值得探讨,比如仲裁部门对于特殊情况可否打破按注册地管辖的老规定,而按经营地受理。法院对于劳务关系的争议是否可以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而直接受理等。另外,劳动仲裁部门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属于立案范围的,应及时立案,并积极采取提前介入举措,主动到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于通过做工作仍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打破政策规定的程序,及时开庭审理和裁决。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工资并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及时采取部分裁决先予支会的方法,特殊处理。
(二)对于故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经常性的深入到用人单位了解拖欠工资的情况,特别是要找劳动者了解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于屡教不改者或恶意拖欠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三)对于非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建立政府扶持机制。比如对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确实由于经营困难,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同时进行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从根本上扭转企业的困境。另外,也可以采取减员增效的方法,千方百计使企业活起来,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
(四)增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全社会应加大普法力度,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提高学法的意识。目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究其根源,均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法律意识淡江有关。特别是外地农民工一般来自农村,文化水平较低,不学法、不懂法,也就更无从谈起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了。用人单位怎么说就怎么办,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全然不知。在实际工作中,到劳动仲裁咨询的外地农民工对《劳动法》根本不了解。另外,某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文化素质也不是很高,怎么能赚钱就怎么干,对《劳动法》也是了解甚少,当然也有明知故犯的。因此,在普法时,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劳动者维权的自觉性。《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工资即是侵权,劳动者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于年底一次性结算的方法,本身就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应及时举报和申诉,这样便可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也不至于影响年底回家过年。
当然,劳动者属于弱者,找份工作不容易,不敢提出自己的要求,但这样只能助长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更加胆大妄为,这些用人单位也正是利用了劳动者这种心理,才敢于无视法律法规。所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是防止年终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五)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并形成合力。解决恶意拖欠工资问题,不仅仅是劳动部门的事,仅靠劳动部门也是不行的,全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拖欠外地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大多是建筑行业,建成筑主管部门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要对建筑市场进行整顿和治理,因为建筑主管部门有权认定施工单位的资质,有权将没有施工资质或不讲信誉的单位清除出建筑市场。是否还可以要求建筑企业实行备案制度,要求其缴纳不拖欠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发包方建立工资发放监督机制,以及建筑部门与劳动部门联合执法等。另外,规划部门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没有资金就开工的工程,是否也可加以限制。据了解,有许多拖欠外地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产权单位或开发商没有足够的资金就“匆忙上马”。这种现象不知规划部门是否有权加以干预。
(六)各级政府要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重要,但如果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必然会挫伤他们为首都经济发展做贡献的积极性,进而会影响到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还是要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实际上应该是法治经济,只顾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劳动者的利益,不能从根本上优化发展环境。只有用人单位满意了,劳动者也满意了,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优化发展环境,才可能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p#分页标题#e#
总之,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要树立首都无小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各有关部门的治理力度,不能手软,否则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还会影响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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