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作为社会权,是学界的通说。但是,即使作为社会权,争论依然存在,主要集中在社会权的可裁判性(justiciability,即社会权是否为一个主观请求权)问题上。可裁判性的有无更多考虑的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权问题,各国之所以不承认社会权的可裁判性,主要因为社会权的内涵的模糊(即实现程度上、实现手段上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以及社会权的实现系于国家的财力(即涉及到立法机关的预算权),所以,如果轻易让司法机关来裁判有关社会权的争议,容易造成司法机关取代立法机关的局面,而这是与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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