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裁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进行裁员:企业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那么,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就一定可以裁员吗?李松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地理解企业只要出现经营困难,(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就一定可以裁员。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也就是说,企业出现了一般性的经营困难,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规定进行裁员的。如果企业与被裁员工就企业是否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发生争议,可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进行界定。
如果企业出现了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作为企业也不能马上进行裁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企业应当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确需裁员的,企业才可以进行裁员。
经济性裁员程序有专门要求
李松律师说,对于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要求裁员企业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最后依法办理解除手续。该条文加强了工会的干预力度,强化了工会的协调、维权功能,以及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企业裁员行为的法定权利。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有数量及比例的要求:
第一,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10%以上的,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企业就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企业要履行公示义务。企业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三,上报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这里要强调的是劳动行政部门对于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并不是审批制,而是听取意见,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监管。
第四,企业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最后才能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三类人优先留用六类情形不能裁
“企业在进行裁员时并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对三类员工要优先留用。”李松律师列举了这三类员工,包括: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
“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人群,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企业是不能够予以裁掉的。”李松律师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不能进行裁员”的六种情形:
其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其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其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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