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主要有以下保密和竞业禁止的误区: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不能与劳动合同同步订立,致使保护力度减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混同,约定不具体、不明确;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只约定员工义务,不约定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费用的义务,或约定过于笼统,实际却不支付经济补偿费用,等等。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的概念。竞业禁止是为了最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了最大程度地防止员工流动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采用有条件地限制员工流动后的就业权利,从而实现保护原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因此,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具体化手段和途径。它主要是对限制员工流动时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主要规定的是就业限制的内容,如限制的时间、区域、条件等。
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和经济性三个特征。其中,保密性就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企业应该采取一定地保护措施,来保护这些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如果权利人没有主动采取保护措施,任由自己的商业秘密传播、使用,则其就不再具备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特征,同时法律也就很难再保护这些信息的使用了。
一般而言,保密程序应该依据人员管理流程来设计。保密程序设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招聘审查,确保新招员工没有对原雇主的保密义务;签署保密协议,与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通过规定和约定的形式,明确商业秘密的等级、种类等;商业秘密的使用管理,规定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基本程序,包括原因、审批、使用记录、归还记载等;员工离职的保密程序。这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高发时期,应详细规定员工的离职交接和保密责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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