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食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为:自己先在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记,先开业。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自己公司名称近似,经营类似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利益。
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为:两个公司固然近在咫尺,但是,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管辖,没有侵犯对方的权益。
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应当受到保护。
公司名称是一个公司特定人格的表示,是一个公司区别与他公司的重要标志。
一、在我国,关于公司名称,基本上是采用的“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原则”与“真实原则”。“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原则”是指:在不违背法律之划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名称。“真实原则”是指:公司选择的名称,必需与经营的内容、经营的范围、承担的责任一致,不是他人产生曲解,也保护了社会利益。
《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第十一条划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尺度划分的种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在《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第十二条中还划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需明确易懂。”
二、关于公司名称之组成。
首先,看一看我国的有关划定。《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有关划定如下: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划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门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集团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合法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尺度划分的种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需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第九条划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需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需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11条划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划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根据以上各项划定,可以归纳如下:
1、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有特殊情况,也可以不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可以选择字号。这是公司自己独一可以自由选择的内容。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公司有合法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