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这里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及英文等。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需要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即可,不需再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四,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的字样。
第五,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