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从没有“意向金”这一提法,但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中介商却频繁使用“意向金”这一说法。中介商的口头解释和签约内容往往大相径庭,让很多消费者吃了“哑巴亏”。
昨天从法院获悉,就因为看房时草率地交了“意向金”,徐小姐白白损失了3万元钱。
徐小姐在起诉中称,今年3月,她看中了一处价值148万元的二手房。房产中介商对她说:该地段房源紧俏,为防止他人抢先,你最好签订买房意向书并先交3万元“意向金”。当徐小姐询问如果不买这套房退不退“意向金”时候,该中介商的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表示,如双方谈不拢,“意向金”可全额退还。
徐小姐遂与该中介签订了《委托购买意向书》并支付了这笔“意向金”。次日,当她与家人一起实地看过房型后,认为房屋的朝向不好,就向房产中介商要求撤消购房委托返还“意向金”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她只好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
被告某房产中介商则辩称,收取“意向金”是房产经纪的一种交易习惯,“谈不成”是指购房人的条件不被卖家所接受,此种情况当然要退还“意向金”。在自己与徐签订的委托购房意向书中,明明白白写着“出售方同意按徐小姐购买总价即支付方式出售,则原意向金转为定金”,而本案中的卖家孙某对徐小姐的购房条件予以确认,故“意向金”转为“定金”合情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署的《委托购买意向书》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卖房人孙某未作当场签名,但房产中介商在当日已将另外两份交他作了签字确认,说明孙某已接受了徐小姐对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的确认。孙某接受了徐小姐提出的条件,并收取由房产中介商转交的“意向金”,这笔钱的性质即转换为了定金。房产中介商收取“意向金”的行为,系代卖家孙某收取定金,且已将该款转交给了卖家孙某。那么,本案中的原告徐小姐要求返回“意向金”的诉讼,法院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