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交房的法定要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
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根据建委2006年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发商交房时应当提供分行验收表。
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二、开发商交房约定条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三、验房:
第一步:核对房屋,检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入住前要向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提出,重新核对并进行更换。
第二步:检验房屋质量,自己尽可能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若可能的话可以找一位监理工程师。检查户型、层高、设备、门窗及面积是否发生误差;检查地面、墙壁及天花板是否有裂缝、凸凹等问题;检查水、电、气、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若有应在入住前向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提出,并要求该工作人员给您一个书面说明。
由于现在实行分行验收制度,房屋的质量应当比以前要更高的保障。
第三步:核查产品。业主应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核查设备的品牌、型号、产地等,看是否有违反合同约定或产品有瑕疵,若有应在交接时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日期。
第四步:慎重签字。对于开发商要求签字的单据,业主一定要仔细阅读,没有什么问题再签字。同时对于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对该条款“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