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的房产没有依法进行登记 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根据其所属财产,并以此裁定,要求房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这种情况是不符合房屋权属登记规定 的,不能直接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利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唯一合法的凭证,只有经过登 记的房产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裁定此类房产时,应该先根据被执行人的购房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然后再惊醒裁定,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详细写明被执行人所属房产的产权证号、准确座落地址及过户人的户籍姓名。房产登记部门依据这些详细的文件,按照权属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 登记,将原房屋产权转移给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指定的产权人。这种完备的法律程序才能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被执行人拒不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法院依法裁定了被执行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但由于被执行人不独裁定或其它原因拒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法院 一方面要同志被执行人限期提交产权证,并告知若不提交,将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一方面要通过查阅房屋档案,取得被执行人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产证号、房 屋座落地址、建筑面积等信息。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提交产权证,法院就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被裁定房屋的基本情况,建议房产登记部门注销被裁定人的房 屋所有权证,房产登记部门拒此作出注销决定,并公告该产权作废。公告期满后,房产登记部门在按法院出据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 记。
四、被裁定转移的房产已被查封 涉及经济纠纷案件的房产往往被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因此被裁定转移的房产大多已被查封,房屋权属冻结。法院在裁定转移此类房产时,必须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首 先写明解封被查封房屋,再写被转移房屋的座落地址、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证号及过户人的姓名。若查封法院与最终裁定法院不同,则需要原查封法院出据解封房产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登记部门再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五、被裁定转移的房屋是其房屋权属证中的部分房屋 如果被裁定转移的房产是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部分房屋、或者是一处房产的某一部分,法院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必需详细写明被转移房产的座落地址、建 筑面积;或是分割房产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如此才便于房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属证书中剩余的其它房产还要由原产权人再办理变更登 记。有了明确的依据,房产登记部门才能为当事人准确无误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