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丈夫于某于2007年3月21日在怀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
李女士与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3年8月25日李女士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李女士。
2003年9月25日李女士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签订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0万元。李女士亦按合同约定每月偿还贷款至2007年5月25日。
2005年4月18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为李女士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女士。办理该房产证的手续和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均为于某所为,李女士未见过房产证。
2005年4月20日于某持本人及李女士身份证原件、《房产买卖协议书》与于某的侄子于某某一起到当时的怀柔区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欲将该房卖给于某某。该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并于当日为于某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了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于某某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现争议房屋,但其从未交纳过任何购房款,办理房屋过户的所有手续也均是听从于某的安排,过户时所交纳的契税9702元,也是于某将钱给付于某某后,于某某办理的交纳手续。于某某在办理房屋过户签字手续时,李女士未在场。该房虽已过户到于某某名下,但至今仍由李女士居住。
2007年3月李女士得知该房已过户到于某某名下,其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卖房一事却全然不知,故其认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为于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颁发给于某某《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李女士以北京市怀柔区建设委员会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其为于某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