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从《物权法》的规定可见,不动产所有权(主要是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时间为准,不以领取房产证的时间为准.房产证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不动产登记薄的外在表现形式。以前哪种重房产证轻视房产登记薄效力的观点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