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别墅成了空地,但管理物业的上海某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依然要求张先生支付从2007年11月9日至2009年月6月30日的物业费,每月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5元。张先生一直以别墅是空地为由拒绝支付。高力公司几经催讨无果,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至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在法庭上,针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张先生辩称,物业管理应当基于房屋存在进行的,而自己购买房产时土地上不存在房屋实体,未获得相应物业服务,且物业公司临时托管合同已期满,故高力公司要求其支付相关物业费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同时,张先生认为,高力公司未提供物业服务,更未向自己催讨过物业费,不存在故意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形,因此不同意缴纳滞纳金。
对此,高力公司反驳说,虽张先生购买的别墅“名存实亡”,但其明知自己是房屋权利人,该责任不在物业服务企业。张先生作为业主,理应支付物业费,房屋实体不存在,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另外,临时托管合同虽期满失效,但此后,公司事实上仍为汤园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故其有权向张先生收取该期间相应的物业费与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