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首层业主能否拒交电梯运营维护费用。笔者认为本案中首层业主仍需交纳电梯运营维护费用,具体分析如下: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业公司与田永之间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要判断首层业主是否应交纳电梯运营维护费用,首先要看该协议是否对此做出了约定。根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附属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中也规定了物业服务的范围包括电梯养护。《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与田永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物业费中包含了电梯运营维护费用。另一方面,该协议并未约定首层业主可以减免电梯运营维护费用。因此,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田永应当交纳包括电梯运营维护费用在内的物业费。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结合本案,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使用电梯是小区每一位业主的权利,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履行自己缴纳电梯运营维护费用的义务。
综上所述,在考虑首层业主是否应当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时,首先应当看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约定,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首层业主不必交纳电梯运营维护费用,那么业主就可以不交纳该项费用;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首层业主应当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