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先生家住海口龙昆南路某小区,2007年他通过房产中介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重新进行装修。当时,看到小区环境不错,傅先生十分满意。可是后来,他却遇到了烦心事。去年,他孩子停在自家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当时因为孩子没有将车停到指定区域,他们找物业公司交涉未果。今年4月,傅先生家里发生被盗案件,小偷进屋,将他家中的手提电脑和现金盗走。事后,傅先生多次找物业协商,可是物业态度虽然很好,但对于赔偿问题却不松口,只愿意免掉他家半年的物业管理费。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对其管理小区内的财产丢失是否要承担、承担多大赔偿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如果物业在合同中约定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财产丢失被盗时,除了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外,物业公司要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和业主双方未约定财产保管服务,但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服务存在瑕疵,此瑕疵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关系,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李大爷老家在北方,儿子在海口工作。后来,儿子在海口事业日渐稳定,李大爷也退休了,便和儿子共同出资在海口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李大爷每年10月到次年3月在海口居住。
李大爷对于其小区的物业公司并不满意,双方还曾发生过争执。李大爷没有参与物业公司的选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也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从今年2月起,李大爷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后来将李大爷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