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您的教学方案和授课方法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受到其保护。
而对于学生的复印、录音行为,您是否有权制止,应该区别不同的情况来考虑。就如前文所引的著作权法第十条,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复制权,从表面上看,学生的复印、录音行为也正好涵盖在该项权能之中,但是,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权利的限制”中,作品的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就是合理使用。所谓发表,是指作品已经公之于众。而您在多年的教学中使用的方法,已为多数学生所知,因此可理解为已公之于众。对您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学生如果仅仅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欣赏,您就无权加以限制,因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但合理使用也是有条件的。如果学生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将复印来的资料在大范围内传播乃至以自己的名义出版,或者不是两三同学间重听录音以巩固知识或欣赏您的风采,而是将录音带传播至其他学校其他地方,或者侵犯了您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那么都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您有权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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