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10万元借款纠纷最终闹上法庭,而引起争论的是一条特殊的短信担保。
该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引起诸多议论。李某、刘某和吴某都是生意上的朋友。2009年3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刘某借10万元,但刘某提出需要担保。而在当时,李某拜托的担保人吴某正在外地出差,故在协商后,吴某给刘某发送了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谁知限期到后,李某因生意严重亏损下落不明。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某要求吴某还款,但吴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对簿公堂。
由此,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那一条简单的担保短信上,而社会大众对于此事的议论也围绕这点展开。
部分网友站在担保人吴某的一边,他们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书面形式承诺”,吴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先通过冻结贷款人的财产,如果资不抵债,贷款人又死掉才能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手机短信。因此,吴某通过手机短信表示愿意担保,而刘某亦同意由吴某担保,双方便形成了合意,担保合同即已成立。在李某无法还款时,刘某有权向吴某主张连带责任,遂法院判决吴某偿还刘某10万元。
在双方之外,还有网友提出疑问:“怎么证明这条短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达。要是手机给人偷了,然后用去担保一个亿,是不是永世不得翻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