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证据具有其数字的技术性。信息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数字设备以“0”与“1”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与逻辑运算,所有的输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而人并不能直接读写的“0”、“1”代码在数字技术设备中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输出。电子证据以数字化为基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
2、数字证据有其外延广泛性。电子证据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纳目前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全部证据,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纳以后随着技术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此类证据。电子证据可以产生于电子商务中,也可以产生于平时的日常关系中,表现为电子邮件、机器存储的交易记录、计算机中的文件、数码摄影机中存储的图片等。
3、在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的,这与传统证据有很大的不同。如传统书证主要的载体是纸张、布帛及其他可书写物质、传统证人证言主要借助于人的记忆,传统物证主要借助于各种物品、痕迹与物质等,而电子证据则离不开芯片、磁带、软盘、硬盘、光盘等新型的信息介质。这些新型的住处介质由于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往往存储的数据量或信息量巨大。
4、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递。一般来说,传统证据只能在物理空间传递,如通过当事人交接、移送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的效率显然是低下的。而电子证据本质上主要是一种信息,所以可在虚拟空间里传播,如电话、电报可以通过光缆在分秒间越洋,E—mail、EDI可以通过因特网在瞬间传播扩散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后者的传递速度显然是惊人的,它提高了电子证据的使用效率,同时也对传统的证据转移观念提出了挑战。
5、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电子证据常常被称为“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传统书证被称为“以纸面为基础的证据”。
6、双重性。即计算机证据同时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电子证据以技术为依托,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比较准确;但另一方面,由于电子数据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如果有人故意或者因为差错对计算机证据进行截收、监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讲也较难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