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物品丢失是网吧日常管理中普遍遇到的问题,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网吧和顾客往往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端自然难以化解。此种情形出现的频繁性使得网吧往往疲于应付,也难以防范。那么从法律上,顾客丢失物品网吧到底负不负法律责任?负多大责任?以及负不负责任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主要看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某些条文以及民法赔偿原则如何理解。
一般的观点是,消费者到网吧上网,网吧和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同时该消费合同以消费者充值成功为其成立的标志。既然消费合同成立,那么就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所以,网吧要对顾客丢失物品负责,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顾客就应该承担证明物品在网吧丢失的举证责任。
上述观点是否有问题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七条规定不能孤立地理解,要结合该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来理解。这个规定其实是特指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生的与经营者或者商品制造者有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才可以要求赔偿。像电视机爆炸、化妆品失效导致毁容等等。如果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比如消费者违规操作导致损害发生,那再让商家负责,于理于法也说不过去。所以不能笼统地说顾客丢失物品就一定由网吧负责。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要考虑民法上赔偿的原则:一是过错,二是因果关系。因此,首先就要考虑网吧到底有没有过错,若有过错,该过错和顾客丢失物品这个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网吧对顾客有提示安全的义务,只要尽到这种义务,网吧对顾客丢失物品这一行为上就没有过错。如果没有尽到这种义务,网吧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一般不会是全责。其次要考虑因果关系。网吧的合同义务是提供上网服务,这和物品丢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网吧没有尽到提示安全的义务和物品丢失之间也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关键之处就是网吧是否履行提示安全的义务,如果履行该义务,那网吧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网吧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该是全责。至于一概而论,认为网吧对顾客物品丢失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在实践操作中仍然有问题。因为即便认为网吧承担法律责任,顾客仍然要承担证明其物品在网吧丢失的举证责任,而事实上顾客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因为物品已经丢失,物证一般也随之消失。证人证言一般由与顾客一同上网的朋友提供,其证据效力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