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南浔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南浔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南浔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