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应立即交付人民币 元作为第一次房租,并交纳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若乙方私自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3.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时,向乙方提供交纳租金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4.所有与本合同有关之各项赋税,一概将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由甲方或乙方各自承担及支付。
1.出租房屋各项收费标准为:水: /吨,电: /度,煤气: /立方米,(其他: )如遇政府价格调整,以政府调整新价格为准。
2. 出租房屋的管理费由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由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3. 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房屋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金的 %。如拖欠租金 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在因故需单方面终止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4. 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乙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若已经搬出租赁房屋,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谅解下,均视为放弃,任凭甲方处置;若乙方逾期不搬迁,则甲方也有权处置乙方在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的物品。
7.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起 日内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出租许可证等。如日后因证件不全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独自承担。
2. 甲方在租赁期内对本合同所指的房屋及设施进行维修保养;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甲方对本出租房所属的大厦或小区的安全和管理负责;
1.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1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