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底前,所有企业均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于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甘肃省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产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底前同时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3)外省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省级国税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投资于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研究开发中心,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外商投资取得的税后利润(包括利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及其包装物料等,享受加工贸易保税优惠。
(7)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级地税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凡属先进技术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甘取得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级地税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同时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8)民营科技企业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民间性质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在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
(9)鼓励跨国公司、外商及省外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甘肃企业。企业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级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接收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三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接收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二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
(10)投资建设国道及省道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